致检察院的公开信

公开信 时间:2017-06-06 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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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致检察院的公开信一

  建检察长:您好!

  我是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章义明“7.9”非法强拆的受害者xx。这封信既是写给您的,同时也是写给您治下所有检察官的,更是写给所有xx市人民的一封公开信。当然,您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是写给您上级检察院检察长,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封公开信。

  20xx年7月9日,章义明滥用职权,违法组织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我合法房屋强制拆除,并抢劫了我的所有生活用品及生产资料,致使我财产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。我于20xx年11月28日实名向您治下的xx市检察院控告章义明滥用职权,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。因xx市检察院迟迟不依法履行职责,遂于20xx年xx月22日在网络上再次实名公开向您治下的xx市检察院控告,但至今为止,xx市检察院仍然未依法立案侦查,惩治犯罪,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。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春节即将来临,当您及您治下的检察官,以及罪犯章义明,与家人团聚享受节日的快乐时,作为受害者的我,没有收入,没有住处,一家老少将在共产党的阳光普照下渡过凄凉的春节,您说,我该诅咒谁?

  如果说,是因为政府征收房屋而被强制拆除,您慑于权贵的淫威而不敢立案侦查,或许我还能理解,但章义明滥用职权强拆我房屋与政府征收没有任何关系。第一,xx市政府没有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。第二,征收部门书面表示,强制拆除我房屋不是征收部门所为。第三,章义明实施违法强拆的前一天,即7月8日,以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通知我,认定我的合法房屋是违章建筑。那么,您慑于什么权威、碍于什么情面,不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呢?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,您作为人民检察官,为什么不站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立场上,履行法定职责,伸张正义呢?

  我注意到您作为检察长在xx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。您向xx市人民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,什么服务大局稳定,什么服务民生保障,什么致力平安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,什么推进反腐倡廉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,来彰显您的工作业绩,但我认为您向大会报告的这一切都不足以说明xx市检察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,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具有优越性;也不足以说明您是拥护中共中央领导,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;也同样不足以说明您心中有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宗旨;因为所有资本主义、封建社会的剥削阶级反动制度的司法机关,都能做到您所报告的工作,只有您在履行职责时遇到权贵淫威,当您的个人利益和安危可能受到威胁时,您还能记住自己是中国共产党员,是一名检察官,还能拥护中共中央的领导,坚决贯彻和执行中共中央的决策,站在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立场上,履行法律职责,这才能彰显您是真正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,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格检察官。

  作为中国的检察长,您非常清楚检察院是社会主义中国唯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,是唯一具有渎职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机关,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具有这个职权,如果您及您治下的检察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,对章义明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,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作为受害者,我就没有任何法律救济的途径,并因此陷入绝境。请您告诉我:一个陷入绝境的人将采取什么措施和手段来维护公平和正义!

  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,无论是出于维护公平正义,还是维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形象,无论是出于服务大局稳定,还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,无论是维护政府官员章义明的清白,还是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,您都应当以检察官的名义站出来,履行法定职责,而不是保持装聋作哑。如果我的控告失实,您也应当依法追究我的刑事责任,还章义明清白,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。如果章义明有违法犯罪事实,就应当立案侦查,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同样也是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。如果您继续保持沉默,不闻不问,您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(包括章义明的合法权益),而且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。

 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章义明涉嫌滥用职权案非常简单,这一点您也是非常清楚的,毕竟您也是一名老检察官了。只要向章义明索要执法依据就可以。如果有执法依据,又依照法定程序执法,就证明他没有违法,而是正常履行法定职责。如果章义明无法提供法律依据,说明他超越法律规定,违法执法,并造成公民财产重大的经济损失,就构成滥用职权罪。如此简单的案件,您为什么迟迟不作出决定查办?

 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春节来临之际,被害得倾家荡产的人是祝福您还是诅咒您?

  xxx

  xxxx年xx月xx日

  致检察院的公开信二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:

  举报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、再审申请人)是一名在企业工作了二十余年的普通劳动者,1987年应征入伍于海军航空兵某部,同时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中共党员,多次被上级评为“优秀共产党员”,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有责任和义务,要有敢于与损害人民利益和国家权威等违法乱纪现象,做坚决斗争的勇气。同时也想为净化司法环境、维护法律的尊严,谨以此文,尽一点有正义之心的绵薄之力。

  举报人是因用人单位同时使用长沙公司和湖南公司“二块牌子一套人马”而共同经营、共用员工,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、恶意调岗降薪、非法除名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、故意不出具社保等合法劳动手续,举报人多次主动上门协商,无果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,拿起了法律武器,但维权之路如此艰难,是难以想象的。原以为打完二审也最多一年可以了结的官司,却因不幸遇上了道德沦丧、良知缺失、黑白颠倒、枉法裁判的法官,被迫于20xx年10月9日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,10月17日进行了判后答疑,值得庆幸的是2013年1月xx日当事人收到了湖南省高院的再审受理通知书,使举报人看到了正义的曙光,同时也坚信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。但举报人今后仍须走上更漫长而艰辛的诉讼之路,少则还需数月,多则还需一年以上,因此,举报人不免对之前报道的“河南法院的眼花法官”“永州法院的枪杀事件”“梧州法院的泼硫酸事件”……是否能这样理解和认识: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错案率仅占总案件的0.04%,尽管这个错案率是个很低的数据,微乎其微,但相对于因这个错案的某当事人个人来说,那岂不就是100%的错案呢?

  再往深层次的问题思考,劳动争议案件是关乎民生的问题,因错案久积不决,劳动者要长时间为诉讼维权而劳累奔波,无法从事正常的劳动,那劳动者的生活来源从何而来?尽管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仅收10元的好政策,如委托律师代理,劳动者从时间上是可以得到解脱,据举报人初步了解,此类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,律师代理费是5000元起步,照举报人这样官司打到了省高院计算,律师代理费至少要花掉一万左右,那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是笔昂贵的支出,一般难以承受。其实,象本案,法官如稍有公正之心,能适当依法判决,不用质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,哪怕法官就是“打擦边球”,包括举报人在内的绝大多数诉讼人应该会息诉服判。而本案在庭审将要结束时原、被告双方愿意调解,而且被告单位在调解程序中,已明确同意:不超过3万元结案。令人气愤的是:二审何冬林没有做任何调解工作,二天后违反法定程序,倒回去重新法庭调查,让所谓的“证人”出庭作证,用违法的证言去否定举报人铁证如山的书证,尔后,判决只有7千多元,比仲裁时的金额还少!连律师代理费都不够!!!遇到如此黑心的法官,如此的徇私枉法,如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把人民法院21世纪的主题“公正与效率”抛到九霄云外,确实践行了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”--由此诉讼当事人将要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。

  如不将维权进行到底的话,举报人不仅将要损失大量的收入,而且将要丧失名誉--试想一个原本是兢兢业业、遵纪守法的公民,要莫名地背着除名处分,也没有社保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合法的劳动手续,赴任何单位就业,都不会有理想的结果吧!!何谈真正感受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是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立法实质?当时,举报人气愤地对何冬林说道:“就是要到最高人民法院、全国人大常委会打这官司,我也会坚持到底!”因此,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,假如心态一时调整不过来,在逼得生活走投无路的情况下,就会产生憎恨个人、憎恨社会,严重者出现报复个人、甚至报复社会,以发泄心中久积的怨恨,从而想引起党和政府对他的关注,以切实帮助解决困难,更严重者是以生命为代价。所以说,黑心法官判错案是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罪魁祸首之一,正如英国著名哲理家培根说得好:“一次不公正的判决,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。”

  举报人在十分困惑和惆怅的时候,万分欣慰地看到了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,为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,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指明了方向,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态度,措施和要求明晰有力,充分阐述了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,秉公用权才能赢得民心。

  借此机会,同时感谢长沙中院邓副院长和长沙中院民四庭李祖湖副庭长,她(他)们平易近人、刚毅正直的态度,传递的是正能量,一语双关的话语“我们法院的判决书,今后要全都上网络的,是经得起考验的”“合理合法的诉求,只能向再审合议庭说去”,使举报人得以释怀,对再审充满了期待。

  为此,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黑心法官,还公正与效率于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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